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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摘錄

問題1 按《公司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可否提交申請?
可以,但私人公司推行的計劃必須能有效地發展社會資本,並屬非牟利性質,而計劃獲得的所有收入/利潤也必須再投入該計劃的推行項目中。

問題2 宗教或政治團體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任何在香港已合法註冊的團體都可提交申請,但所提出的建議必須能有效地發展社會資本,基金不會支援純為宣傳宗教或競選的活動。

問題3 由政府監察的法定機構,如醫院管理局,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個人和政府部門不符合申請基金資助的資格。由於醫院管理局是一個並不隸屬於政府的獨立機構,故符合申請資格。

問題4 基金規定申請機構須為註冊機構,是否表示基金只會處理由具備豐富經驗的大型機構提出的申請?
基金旨在鼓勵社會上不同界別、不同階層的人士組成支援網路,在地區發展社會資本,因此歡迎任何規模的機構/團體申請基金。倘若申請機構是新成立的機構/團體,只要能夠提供資料證明過往有成功推行地區工作的經驗,或擁有專長及創新能力去推行計劃,同樣會獲得考慮。

問題5 如計劃初次申請時遭委員會拒絕,我們可否再次提交申請?可否安排與委員會會面,讓我們講解計劃?
申請機構適當修訂計劃書後,可以再次提交。基金會按需要考慮與申請機構會面,以進一步了解計劃,但不會約見每一個申請機構。

問題6 申請機構可否提交超過一份申請?
可以,只要有關機構能夠證明有能力兼顧和推行多項計劃。

問題1 計劃的社會資本可否以全港市民為對象,還是只接受某個社區為本的計劃?
基金支援以地區為本或以全港市民為對象的社會資本計劃,但要視乎計劃的構思能否有效地發展社會資本。

問題2 基金會否接納在香港以外地區進行的計劃,例如在內地推行或與內地機構合辦的計劃?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程序下,申請計劃可與香港以外地區的其他網絡合作,或在這些網絡中尋求資料/資源,但該項計劃必須在香港進行,而計劃亦應以造福本港社區為目的。

問題3 基金會否資助申請機構現有的服務?
基金資助並不是用作補貼現有服務或彌補某些機構服務或運作經費的差額。

問題4 基金會否資助已獲其他基金撥款的計劃?
基金不會重複、替代或補足其他政府基金的資助項目。基金秘書處亦會在評審過程中徵詢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避免資源重疊。

問題5 基金會否資助研究工作?
以研究作為主要性質的計劃並不是基金的主要重點。基金的目標是通過推行社區自發計劃,在社區發展及建立社會資本。但基金鼓勵學者參與社會資本計劃的經驗總結及成效評估工作。每項研究的資助上限為港幣200,000元。

問題6 基金撥款可否用作維修樓宇之用,例如改善樓宇的水質?
不可以。這些屬於定期樓宇維修或改善措施,其主要性質在於改善住戶的居所狀況,得益者是個別業主。基金主要資助有助推動社會資本發展的計劃,鼓勵各界人士發揮互助精神,提升整個社區/社會的利益。

問題1 申請計劃是否必須填寫關鍵性協作夥伴的資料?
基金一直倡導跨界別協作,以達致社區資源共享及建立社會資本的效益。因此,基金非常重視計劃能否有效聯繫不同界別或地區持分者成為計劃的協作夥伴,這一點亦是基金委員會評審計劃書的其中一個重要準則。

問題2 怎樣的協作關係或合作性質才算是「關鍵性協作夥伴」?
關鍵性協作夥伴必須在計劃中扮演積極的角色,能有效地動員資源和網絡,推動計劃的策略發展及加強計劃的成效。例如:
(i) 某所學校參與計劃教導學生認識社會資本,並推動學生組成社區關懷隊;或
(ii) 某個企業的義工隊擔任家庭守護天使,作出定期探訪及關懷,或提供專業知識及經驗的傳授;或
(iii) 某個政府部門利用其專責服務範疇,與居民結網合力改善社區的環境及治安等。
相反,單次或輔助性質的協作,例如透過提供場地或協助進行推廣活動向計劃提供支援,則不在此列。

問題3 仍在商議中的關鍵性協作夥伴,是否需要填報於申請表內?
如商議中的協作關係屬於上述問題2提及的「關鍵性協作」性質,申請機構可將有關資料填報於申請表格內,並註明「商議中」,以供基金委員會參考。

問題4 什麼是表現指標?
表現指標是量度及反映計劃目標達致的情況或預期改善的程度。在建立社會資本時主要量度的範疇包括互信、互助、跨界別協作、社區歸屬感等。申請機構/團體訂立表現指標時應符合SMART原則:

S - Specific 具體
M - Measurable 可量度
A - Achievable 可達成
R - Realistic 實際可行
T - Time specific 具期限

問題5 如何定義計劃的「義工」及「直接參加者」?
在基金的計劃中,「義工」為任何人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時數不限。「直接參加者」指直接參與計劃項目的人,例如:課託兒童、被探訪的長者或家庭等。如同一位參加者在計劃中參與多個項目,申請機構請只在最初參與的項目中計算一次,切勿重複計算。例如:任何人在起初參與計劃時,便以提供義工服務為主要功能 (例如企業義工),他們便應歸類為「義工」。然而,任何人曾經歷計劃項目的介入 (例如樓長/義工培訓),才轉化為義工,他們便應歸類為「直接參加者」。

問題6 計劃的參加者會在計劃推行的過程中轉化成為義工,請問在申請書2.3 項應如何填寫?
請按不同對象在開始參加計劃時的身份填寫,如一班青少年參加計劃時是參加者,請填寫在「直接參與人數」一欄中。當他們的身份角色在參與計劃過程中有所轉變時,此等轉變應填寫在申請書「附件三:2.3其他輸出數據統計 – (i) 成功建立的特別角色 (其他)」中。

問題7 在填寫申請書2.3項時,應以計劃的參與「人次」還是「人頭」作計算單位?
應以參與「人頭」為計算單位。基金重視參與計劃的持分者(包括個人、群體及組織等)在過程中的轉化及互信網絡的建立,故參與人次並非重點。倘若計劃的參加者參與多於一個項目,申請機構應在填寫每個推展項目時扣除重複計算的義工及直接參與人次。

問題8 在申請書2.5項成效評估工具及方法中,是否需要填寫非常詳細的計劃,以及一定要與學院合作進行評估?
申請機構/團體需在推行計劃前備有機制去評估計劃的成效,包括評估方法、工具及日程。評估方法可以是量性或質性研究、問卷調查、聚焦小組、數據統計、前後對比分析等;評估工具可因應不同的檢討範疇而有所不同,在此階段無須遞交每一項評估工具的詳細內容,如申請機構將使用學術界已驗證的量表,只須提交有關量表的名稱;如申請機構將自行設計問題,只須在申請書2.5項清楚說明。基金亦鼓勵申請機構/團體與學院合作制定合適的評估工具,惟不是必需的條件。

問題9 什麼是有效的持續發展方案?若計劃的成效理想,基金會否考慮在計劃的資助期完結後繼續給予資助?
基金成立的目的是資助機構或團體在香港不同社區發展社會資本,而資助期不超過三年(「新公共租住房屋社區支援計劃」除外)。有效持續發展的計劃一般能成功建立參加者對社區的歸屬感,讓他們有能力當家作主,持續發展及進一步鞏固計劃期間所建立的互助網絡,長遠而言能以自務形式自行運作。此外,計劃若能成功促進跨界別的長遠合作,這股合作的力量應能有效持續提升計劃的成效。

由於基金並非用作資助長期服務,因此不會向同一個計劃資助超過三年。倘若機構能有效提出下一階段計劃發展的理據及構思,基金委員會亦會作出考慮。

問題10 計劃涉及的人手數目及相關資歷有沒有限制?
計劃所聘用的職員數目及資歷應視乎計劃的規範、性質及複雜程度作考慮,員工薪酬佔整體財政預算開支一般不可超逾75%,否則申請機構須提出充分的理據以作支持;有關的僱用條款及條件不得優於相類的政府職位的僱用條款及條件。

問題1 我們是一間小型機構,未必有足夠資金推行計劃,基金可否預支計劃撥款?
基金採用分期發放撥款的形式,按照計劃的推行年期分階段發放核准資助金予獲資助機構,這可紓緩小型機構在推行計劃期間現金流方面的財政壓力。

問題2 什麼類別的支出將不會獲得資助?例如可否申請購買器材如車輛?
一次過、消閑娛樂性(例如盤菜、蛇宴等以飲食為主、看戲或唱卡拉OK等消閑為主,或派發禮物等活動) 而不符合建立社會資本理念,並對計劃發展缺乏長遠效果的活動支出,一般不獲資助。此外,基金會視乎擬購買的器材對達致計劃目標的關鍵性及合理性作撥款考慮基礎,昂貴器材如車輛、複印機等一般不獲批核。

問題3 基金會否資助申請機構租用辦公室或活動場地?
在申請租用固定樓宇及場地前,首先需考慮有沒有其他共用設施可以利用。使用共用設施是節省資源的好方法,長遠來說更符合成本效益,並且能夠促使不同組織互相合作。我們鼓勵申請機構/團體多留意社區的可用場地,例如平日晚上的教堂,以及晚上和週末的校舍,皆可開放給社區使用。租用這些場地的合理費用,可以包括在申請計劃的預算開支內。至於租用固定辦公室及場地,則需要提出充分的理據供基金委員會考慮。

問題4 除了基金外,計劃可否接受其他的捐贈和贊助?
如計劃中有可預計的捐贈和贊助,應先在申請計劃預算中反映,並仔細列明捐贈和贊助的性質,以及捐贈者和贊助者的特別要求(例如需要特別鳴謝)。同時,亦應避免接受菸草商或一些與計劃及政府有直接或間接利益衝突的個人或團體的捐贈和贊助。

問題5 財政預算內可否包括義工的交通費和租賃車輛的費用等開支?
可以。義工津貼開支可以包括飲食津貼及交通費用;至於租賃車輛的費用,則可計算在活動開支項目內。

問題6 基金委員會是否一定不會批核計劃申請總金額的的全數?是否可以就資助額進行"商討"?
申請機構/團體必須提交合理、完整、實際和具成本效益的計劃財政預算,以供委員會審批。申請機構若把預算誇大,可能會令本應值得支援的整項計劃變得未必合理或可行,結果只會弄巧反拙,而基金委員會的批款決定是最終決定。

問題7 在銀行開設帳戶,如果存款及週轉率低,便需要支付操作費用。基金要求規模細小的機構同樣需要為計劃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這樣做是否適切?
為確保受資助計劃在管理、彙報和審核帳項,均能達致帳目分明及有清晰管理,基金規定獲資助機構必須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該戶口的運作手續費,可在財政預算內列明。

問題8 不同機構聯名申請的計劃該以哪種形式開立個別銀行戶口?
基金接受聯名申請計劃,但其中一個機構須註明為主要申請機構,而銀行戶口應以這個主要申請機構的名義開立。

問題9 要求申請人提交經審計的帳目之目的為何?
申請機構須提交最近一年經審計報告或經核證的管理帳目;管理帳目必須包括(1) 收支帳/損益表,(2) 資產負債表/財務狀況表,目的是讓基金能夠參考和了解申請機構的財政和管理能力。

問題10 獲資助機構能否在計劃推行期間要求增加撥款?
基金通常不會考慮增補撥款,因此申請機構必須在申請計劃的時候已準確地評估其成效、成本和財政預算。

問題11 獲資助機構可否在核准的財政預算項目之間稍作調整,以解決一些財政項目問題或填補差額?
可以,獲資助機構可作出某程度的調整。資助條款內會註明可以毋須基金秘書處事先批准而在不同開支項目之間可以調動的空間。至於對資助金的其他調動,則必須事先取得基金秘書處的同意。

問題12 基金是否會根據計劃的進展,分期發放資助撥款?
獲資助機構須按時向基金遞交所需文件,包括進度表現及評估報告、計劃完成及表現評估報告及週年審計報告等。在確定計劃表現理想及所提交的文件內容正確後,基金會根據不同計劃的推行年期按比例分期發放核准資助撥款予獲資助機構。

問題13 計劃涉及的其他支出,例如職員的保險費用,可否包括在基金資助額內?
可以,由於獲資助機構必須為員工提供足夠的保險保障,故可以包括在基金資助額內。

問題1 基金會撥款支持什麼類型的計劃?會考慮以哪些因素作為評審準則?
基金會撥款支援有效建立社會資本的計劃,包括加強鄰里互助關係、鞏固個人和家庭的社會網絡、建立跨界別協作網絡等。基金的評審準則主要分為三個範疇及十二項準則,細列如下:

i. 對建立社會資本的掌握及應用 (佔40%)
- 目標清晰,具發展社會資本的潛質
- 準確評估及回應社區需要
- 有效及創新的介入模式及連繫策略

ii. 計劃有效度 (佔40%)
- 具策略性的活動安排,能有效達致計劃的預期目標
- 網絡不同持分者參與,有效發揮協同效應
- 具體及可量度的表現指標,並具備有效的評估工具及方法
- 運用有效的方法推廣社會資本和應對危機/困難
- 具持續與發展性及對社會資本建立的貢獻
- 合理的財政預算,具成本效益

iii. 機構能力 (佔20%)
- 舉辦或協助舉辦響應或支持政府政策/措施的活動或服務項目之經驗 (以機構過去三年經驗作評分)
- 申請機構/組織的往績,領導才幹及推行優勢
- 機構的財務管理能力及穩健性

問題2 每期申請是否已預定一個獲批計劃的數目?
每期申請並沒有預定獲批計劃的數目,也沒有預設獲批撥款的款額。

問題3 基金有沒有評審機制及程序?
基金採用三層評估機制對申請進行評審:

一﹑ 基金秘書處
  • 初步評審申請計劃書;
  • 收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意見;
  • 根據初步評分及視乎需要,安排與申請者會晤,以加深瞭解計劃的內容。在會晤後,申請者可能需要修改計劃書;以及
  • 綜合分析,向評審及評估小組委員會提交建議文件。

二﹑ 評審及評估小組委員會
  • 討論各個申請計劃書,向基金委員會提交初步批核建議。

三﹑ 基金委員會
  • 就評審及評估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作出討論及批核。

問題4 基金是否會個別面見所有申請機構?
基金會在評審過程中按需要約見較有潛質發展社會資本的計劃申請機構,藉此加深對申請計劃的瞭解,彼此交流發展社會資本的心得。

問題5 假如基金已批准在某社區推行一項計劃,是否不會再資助類似的計劃於同區推行?
基金的考慮因素在於計劃的性質能否有效滿足社區的需要。假如已有足夠同類計劃及服務在某個社區推展,則毋須重複同類的工作,避免資源重疊。

問題6 由註冊社會工作者(註冊社工)或已受資助的非政府機構提出的申請獲批的機會是否較高?
基金並非專為支援有註冊社工參與的受資助服務而設,計劃不會因為由註冊社工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申請而佔優,基金主要考慮計劃在建立社會資本方面的貢獻,以及申請機構是否具備推行計劃的能力及領導才幹。

問題7 如果獲批計劃在推行一段時間後的表現欠理想,或已偏離原來的性質,這種情況將會如何處理?
如果獲批計劃在推行一段時間後的表現欠理想,或已偏離原來的性質,基金秘書處首先會向計劃團隊了解當中的原因,並要求計劃團隊提交「改善計劃」。如獲批計劃表現持續未如理想,基金秘書處將會邀請委員與計劃團隊進行檢討會議,有可能按需要並在雙方同意下提前終止有關計劃。

問題8 假如獲批核的計劃不能達到預期目標,更在中途停止推行,獲資助機構是否須把基金資助購買的裝置/器材全部退還?
是。假如計劃於中途終止推行,必須向基金歸還所有獲資助購買的裝置/器材。

問題1 計劃是否必須有跨界別的共同參與,才會獲得考慮?
是。基金其中一個主要的目標是促進跨界別協作。

問題2 基金要求商業機構在計劃中的參與程度是怎樣?舉例來說,私人公司贊助基金計劃,其產品亦可收宣傳之效,基金在這方面的接受程度如何?
計劃必須集中於建立社會資本,因此私人公司與社區組織之間的合作,應以謀求社會福祉為目的,而不應讓私人公司從中獲取金錢利益或賺取利潤。

問題3 基金/秘書處在推動跨界別協作上擔當什麼角色?
基金透過兩年一度的「社會資本動力獎」嘉許計劃,嘉許對本港社會資本發展有貢獻的團體及個人,以鼓勵社會各界發揮互助互信精神,共同開拓更多切合不同社區需要的協作模式,為社會資本計劃注入新活力。此外,基金定期舉辦「跨界別協作會面」,以推動計劃團隊與有潛質成為計劃夥伴的各界代表互相交流,探討協作機會。

問題4 商界如何能參與社會資本的建立?
現時基金委員會的成員有商界代表,主動貢獻專業知識。此外,一些商業機構亦積極發展機構義工及具備履行社會責任的計劃,商界實在具有優厚潛力參與建立社會資本的工作。有興趣與基金計劃團隊協作的商業機構,可聯繫基金秘書處。

問題1 持續發展的定義是什麼?是指計劃在資助期完結後仍能自負盈虧繼續運作嗎?
持續發展指計劃在資助期完結後,能繼續延展及深化所建立的社會資本成果。社會資本主要包涵社會網絡、信任和團結、互助和互惠、社會凝聚和包容、社會參與及資訊和溝通六大範疇,因此基金重視在上述範疇的持續發展,例如價值觀及角色轉變,以及持續發展跨界別協作、優勢互補、信任、凝聚力、支援網絡及社區能力等社會資本成果。評估計劃持續發展的主要準則,並不包括計劃在資助期完結後能否繼續獲得資助,或是否能自負盈虧運作等這些財政因素。

問題2 為何基金要求獲資助機構在計劃推行中,定期評估計劃目標的達致情況及建立社會資本的成效?怎樣才算是良好及客觀的評估?
基金為確保計劃有良好的進展及經客觀驗證的計劃成果,所以要求計劃定期評估計劃目標的達致情況及建立社會資本的成效。要進行良好及客觀的評估,計劃團隊可考慮因應計劃的需要及特色進行不同類型的評估,當中最常見的形式包括「成效分析」及「影響分析」。「成效分析」的目的是分析計劃本身能否達到預設的目標,當中「個體自身的比較」、「改變前後的比較」及「追蹤性狀況比較」是常用的研究方法。另外,「影響分析」通常是瞭解計劃對服務使用者本身所帶來的影響,而「實驗組」及「控制組」比較研究便是最常使用的研究方法。此外,為有效評估計劃所達致的社會資本成果,基金於2012年整合出適用於本港的「社會資本量表」,並於驗證後由2013年開始,邀請所有計劃的直接參加者及義工在計劃推展期間,最少填寫兩次「社會資本量表」。有關數據將作為日後基金總結建立社會資本的經驗及成效的重要參考數據。

問題3 基金重視經驗總結,究竟是總結哪些方面的經驗?基金又會如何處理計劃團隊提交的數據?
除計劃的輸出量及建立社會資本的成效外,基金非常重視計劃在推展過程中的實戰經驗總結,當中包括計劃使用的介入模式和策略及其有效度、關鍵性協作夥伴對計劃的貢獻、推廣及宣傳策略、計劃的成功關鍵因素、計劃遇到的困難/挑戰及應變措施、有效網絡不同夥伴共建社會資本的心得,以及計劃的持續發展狀況等。為使計劃團隊能更簡易地提交有關數據,基金備有「進度表現及評估報告」及「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提供清晰的框架予計劃團隊填寫。基金秘書處在收集團隊提交的數據後,會有專責同事負責分析及總結各計劃團隊的經驗,這些寶貴的數據對基金及社會資本的發展極具意義,基金會不時進行整理,並透過不同渠道發放及分享,以豐厚社會資本發展的本土經驗。

問題4 會否把計劃的成效上載至基金網頁?另外,會否定期舉辦經驗分享會,讓準申請機構汲取經驗?
基金一向致力把計劃的成效及實戰經驗透過不同渠道與業界和公眾人士分享,同時,基金亦會定期為獲資助機構舉辦良好模式分享會,以交流建立社會資本的良好經驗。例如基金過去曾兩次委託本港多間大學,評估基金計劃對推動社會資本發展的整體成效,而有關結果已上載到基金網頁,供公眾瀏覽及下載。另外,基金亦會定期舉行分享會及論壇,讓準申請機構、獲資助機構及社會持分者交流經驗。

問題5 獲資助機構在計劃完結後可否保留盈餘,以助計劃在基金資助期終結後可持續發展?
基金資助期終結後,獲資助機構必須向基金退還獲發放資助款項中的未用餘額。然而,獲資助機構可以申請保留有關計劃所産生的收入,作計劃的持續發展用途。

問題6 若獲資助機構在計劃結束後解散,或成立新的機構繼續發展計劃,那麼因舊有計劃而獲得的資產╱利潤會如何處理?
在一般情況下,假若獲資助機構已經解散,必須向基金歸還所有獲資助購買的資產。如原先的獲資助機構發展成新的機構,則應採用符合法律的程序去結束原機構的業務和帳戶,以及處理有關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