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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組織架構


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委員會

由二○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的基金委員會成員名單如下:

  1. 主席

    沈豪傑先生, BBS, JP

  2. 副主席

    陳念慈女士, BBS, JP

    1. 委員

      • 安白麗女士
      • 張漪莎女士
      • 林智彬先生
      • 劉熙林女士
      • 劉興華先生, BBS, MH, JP
      • 劉婉儀女士
      • 李廣宇先生, MH
      • 梁思韻女士
      • 廖子聰博士
      • 明偉傑教授
      • 吳美儀女士
      • 柯創盛先生, MH
      • 潘彥光醫生
      • 蘇麗珍女士, MH, JP
      • 施俊匡先生
      • 謝苡琳女士
      • 溫家傑先生
      • 黃楚淇女士, MH
      • 嚴志峰先生
      • 余漢坤先生, MH, JP
    2. 當然委員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 社會福利署署長或其代表
      •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或其代表

基金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1. 處理基金收到的撥款申請,包括審批申請,並決定每宗獲批申請的撥款額,以及監察和評估受資助計劃的成效;
  2. 探討促進本港社會資本發展的最恰當和有效的方法,並就此向政府提出意見;以及
  3. 就基金管理的所有事宜向政府提出意見。

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委員會成立了兩個小組委員會:

評審及評估小組委員會及推廣及發展小組委員會

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是每個小組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可出席所有小組委員會舉行的所有會議。

評審及評估小組委員會

評審及評估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1. 為基金委員會訂定具效率、成效及能切合應用於每一項基金申請,又能充分發揮基金的宗旨的評審準則、程序和機制事宜提供意見;
  2. 按需要召開會議,以便就基金秘書處所處理的某些個別申請進行初步評審; 在有需要時對某些特定建議書進行額外審核工作,以便完成評審程序; 對每項基金申請擬備建議,供基金委員會最後審批;
  3. 就個別基金計劃向基金委員會建議合適的表現和成果量度措施,以及表現監察和彙報渠道;
  4. 就基金整體表現向基金委員會建議切實可行的相關措施和推廣策略所產生的影響;
  5. 向基金委員會建議合適的範圍、方法、成本效益機制及切實可行的時間表,以監察、評估、分析和向主要持分者彙報計劃在提升社會資本的整體目標方面的累積成果;
  6. 在適當時,檢討有關的評審準則和程序,並提出修訂的建議供基金委員會審批;
  7. 執行由基金委員會提出的任何隨後跟進工作(例如服務表現報告);以及
  8. 就發展社會資本策略向基金委員會提供意見;推介良好及成功的計劃模式及促使經驗和知識轉移,以便進一步發展香港的社會資本。

推廣及發展小組委員會

推廣及發展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1. 就推廣、市場和聯繫策略,向基金委員會提供意見,並按基金委員會的指派,採取適當行動,藉此向目標團體、人士、界別和市民深入推介發展社會資本的概念和以資借鏡措施;
  2. 動員委員現有網絡,並藉助傳媒促使新網絡的建立,發掘本港、鄰近地區或海外的相關資源,以儘量發揮基金的成效;以及
  3. 就推動社會資本進一步發展的新措施,向基金委員會提供意見,藉此配合政府的施政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