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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資本動力(SCB)標誌使用準則

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圖片

社會資本動力獎標誌由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基金)頒發,目的是嘉許及表揚對香港社會資本發展有貢獻的企業/機構,讓企業/機構之顧客、服務對象及公眾人士得悉企業/機構在建立社會資本不遺餘力,確立企業/機構的卓越身份及領導地位,藉此推動更多社會人士/企業/機構參與建立社會資本。


基金視社會資本動力獎標誌(下簡稱「SCB標誌」)得主為合作伙伴,鼓勵所有得獎者適當地展示標誌,以增加各界對建立社會資本的認同及承擔。


標誌得主在使用標誌時務請參照及遵守此「使用準則」。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繫秘書處(電郵:ciif@hyab.gov.hk或電話2503 2017)。謝謝!



SCB標誌使用準則及說明﹕

1. 標誌有效使用期

企業/機構須按獲發證書上的指定有效期使用標誌。如企業/機構於有效期屆滿後未有獲發新證書,須於有效期滿後翌日立即停止使用標誌。

2. 標誌適用範圍

  • 標誌適用於獲獎企業/機構的不同媒介宣傳品,包括名片、信封及信紙、紀念品、通訊、網頁等。
  • 爲了清晰展示標誌頒發予特定獲選企業/機構,SCB標誌不應在沒有清晰展示獲獎企業/機構的名稱下單獨使用。

3. 標誌使用權利

  • 獲頒標誌的企業/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展示標誌,只代表該機構已達到「社會資本動力獎」嘉許標誌要求的指針,企業/組織不得明示或暗示或誤導公眾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已認可或批淮其產品或服務或該機構。
  • 各項廣告及宣傳品的內容必須合法、意識良好、健康、誠實、真確及不含誹謗、歧視或侮辱他人的成份。
  • 獲頒標誌企業/機構若有附屬公司/團體或相關的聯營公司/團體, 而該些公司/團體並沒有參與基金各類建立社會資本的工作,則不能使用獲頒的標誌。
  • 企業/機構須將使用標誌的產品、服務及宣傳品之設計電子檔案(建議提交jpeg檔案),以電郵方式發送至ciif@hyab.gov.hk供基金存檔。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有全權及酌情權決定獲頒標誌企業/機構在使用標誌時有否違反本標誌使用準則,及隨時可終止該企業/機構使用標誌。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有權更改標誌使用準則及取消企業/機構使用標誌的資格。如有任何爭議,民政及青年事務局保留最終並具約束力的決定權。

4. 標誌應用方式

  • 顏色必須依照以下色版標準:
    社區投資共享基金圖片
  • 必須保持標誌的完整性,包括嘉許年度、文字及設計不得分割及更改。
  • 必須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改變標誌的設計和文字式樣,並且確保標誌展示時清晰可見。
  • 在任何情況下,標誌的實際高度不可少於6毫米高(即25毫米闊)。